(2014)东商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守群、刘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俊,蔡守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461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幸妤。被告刘俊。被告蔡守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蔡守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6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宝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