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独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陆善洲申请执行蒙炳雄追索劳动报酬案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善洲,蒙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独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陆善洲,男,汉族。被执行人蒙炳雄,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陆善洲与蒙炳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4)独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蒙炳雄在2014年7月31日前履行1000元义务后,余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蒙炳雄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陆善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进审判员 蔡应林审判员 吴昌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国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