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张文芳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芳,谢雨心,武汉兴隆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芳。申请执行人谢雨心。被执行人武汉兴隆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芳、谢雨心与被执行人武汉兴隆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兴隆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兴隆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