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高岩与尤凤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岩,尤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高岩,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尤凤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高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509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岩与被执行人尤凤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尤凤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