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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执减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侯绪建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881号罪犯侯绪建,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绪建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侯绪建的悔改表现,有罪犯侯绪建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侯绪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绪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