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键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负责人阳烽,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新华,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简璐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402元减半收取为25701元,由上诉人广东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郭东升审判员 陈珊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志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