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苏惠芳与龚晓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惠芳,龚晓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苏惠芳,女,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被执行人龚晓晖,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苏惠芳与龚晓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龚晓晖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惠芳借款4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5元、执行费5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5000元、迟延履行金2000元、执行费575元,剩余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生高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