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梅杰与武汉市巨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凯龙、黄兴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杰,武汉市巨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凯龙,黄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梅杰,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沈加楼、缪正芬,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巨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凯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凯龙,男,汉族,基本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黄兴,男,汉族,基本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杰与被告武汉市巨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凯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