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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惜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