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5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5834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马某,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黄某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0元,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原告黄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