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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5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5834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马某,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黄某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0元,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原告黄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