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开利与应于定、李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利,应于定,李丽君,陈永华,梁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1488号原告:刘开利。委托代理人:肖文荣。被告:应于定。被告:李丽君。被告:陈永华。被告:梁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利为与被告应于定、李丽君、陈永华、梁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开利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利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9元,减半收取74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