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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侯建康与李洪军、王贵凤、高志平、高春红、解凤正、任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康,李洪军,王贵凤,高志平,高春红,解凤正,任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康。被执行人李洪军。被执行人王贵凤。被执行人高志平。被执行人高春红。被执行人解凤正。被执行人任世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康与被执行人李洪军、王贵凤、高志平、高春红、解凤正、任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已收到8万元,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景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