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618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叶培维,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甲。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苏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甲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00年初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2月1日生育儿子苏乙,2002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外出赌博,夜不归宿,欠下赌债人民币20余万元。2014年4月债主再次上门催讨,但被告音信全无,故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热衷赌博,不顾家庭,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被告苏甲未到庭但书面辩称,其之前确实沉迷赌博,以后决心不再赌博,而且儿子现已长大,离婚对儿子亦不利,故希望原告能给其机会,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2月1日生育儿子苏乙,2002年8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被告赌博而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5月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近年来双方虽因被告赌博而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会改掉赌博恶习,希望夫妻和好。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均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被告亦能遵守其承诺,以家庭和谐为重,今后夫妻间多增进交流与沟通,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苏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