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准某某诉被告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准某某,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准某某,女,藏族,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曾文胜,系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扎某某,男,藏族,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准某某被告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准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准某某以经亲朋好友劝和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准某某承担50元。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