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龙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龙感湖管理区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冈市龙感湖龙生药物原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龙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龙感湖管理区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春港路。法定代表人:严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程弘周。被告:黄冈市龙感湖龙生药物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化工小区。法定代表人:段革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乾,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鄂黄州龙民保字第0000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龙感湖管理区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龙感湖龙生药物原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冈市龙感湖龙生药物原料有限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冈市龙感湖龙生药物原料有限公司位于龙感湖管理区化工小区面积为133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0第149号)和砖混结构二层办公楼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龙房字第0871**号)、钢构一层仓库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龙房字第0871**号)、钢构一层车间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龙房字第0871**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龙感湖管理区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农工商大道砖混结构四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龙房字第0871**号)的查封。审 判 长 易树龙审 判 员 李京宜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