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邹卫群、长沙雄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邹卫群,长沙雄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陈伟委托代理人资江委托代理人周香被告邹卫群被告长沙雄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邹卫群、长沙雄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判员 向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望春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