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郴州市七星大市场管理处与陈正喜、何学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郴州市七星大市场管理处,陈正喜,何学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3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七星大市场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七里大道。法定代表人:江小兵,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柏湘,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洪波,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正喜,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学政,个体户,现下落不明。再审申请人郴州市七星大市场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陈正喜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学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郴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郴州市七星大市场管理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隽明审 判 员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