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与远景航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远景航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65号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HYUNDAIHEAVYINDUSTRIES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蔚山广域市东区方鱼津循环道路1000号(1000,BANGEOJINSUNHWAN-DORO,DONG-GU,ULSAN,682-792,SOUTHKOREA)。法定代表人:金外铉(KIMOI-HYU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远景航运公司(ADMIRARVISTASHIPPINGS.A.)。住所地:中国台湾省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245号10楼。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受TMT有限公司(TMTCO,LTD)及有关方的委托,建造并交付了“BWHALE”轮、“CWHALE”轮、“DWHALE”轮和“EWHALE”轮,但TMT有限公司及有关方拖欠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造船款及利息111000000美元未付。201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远景航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出具了担保函。同年12月23日,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远景航运公司签订第一顺位抵押合同,约定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为“ADMIRARVISTA”轮的抵押权人,并在巴拿马共和国船舶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认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担保函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其有权行使对“ADMIRARVISTA”轮的抵押权。为此,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请求本院扣押被申请人远景航运公司所属的现停泊于中国镇江港的“ADMIRARVISTA”轮,并责令被申请人远景航运公司提供750万美元的担保。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已向本院提供了410656美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远景航运公司所属“ADMIRARVISTA”轮于中国镇江港;三、责令被申请人远景航运公司向本院或向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提供750万美元的担保,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四、申请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应当自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晓帆审 判 员 蔡四安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