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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周巧飞与杨友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飞,杨友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周巧飞,女,住武夷山市。被告杨友谊,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巧飞与被告杨友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巧飞于2014年7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巧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周巧飞负担。审判员 何 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