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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知民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小坤音乐量贩式ktv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4)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小坤音乐量贩式ktv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保字第129号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秦婷婷、朱睿,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小坤音乐量贩式ktv。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申请人小坤音乐量贩式ktv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在本案诉讼中,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小坤音乐量贩式ktv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申请人小坤音乐量贩式ktv的诉前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敦收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