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廖军兰诉被告谢高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军兰,谢高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791号原告廖军兰。被告谢高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军兰诉被告谢高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军兰以被告谢高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军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军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军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