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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龙洪斌与彭勇、李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洪斌,彭勇,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龙洪斌,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勇,男,生于1979年6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奎(又名李岁华),男,生于1980年4月1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龙洪斌依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506元。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强制划拨11579元,用于偿还欠款,缴纳执行费,案件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禄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