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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河北某某报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河北某某报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河北某某报社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系社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某某报社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牛江凌审判员  刘 颖陪审员  李君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郄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