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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才精义与刘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精义,刘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才精义,女,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才精利。被告刘庆,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吉CT34**号夏利出租车驾驶员,住本市铁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负责人赵晓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才精义诉被告刘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精义委托代理人才精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因崔建设将该出租车大包给刘庆,故原告撤回对崔建设的告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7日11时30分,被告刘庆驾驶崔建设注册所有、实际所有的吉CT34**号夏利出租车,在铁东区南二纬路东检苑小区前由西向东倒车时,轿车后侧与车后背着外孙女李某某的原告才精义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才精义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4)第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庆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吉CT34**号夏利出租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投保。被告刘庆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故原告依法起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费用4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庆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辩称:1、需提供保险单、有效的行车证及驾驶证,否则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理赔责任。2、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在质证阶段阐述,医疗费在医疗保险范围内赔偿。3、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4、原告事故发生时,已经61周岁,不应当支持误工费。本案审理时,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答辩,本庭认为下列事实无争议:2014年3月27日11时30分,被告刘庆驾驶吉CT34**号夏利出租车在铁东区南二纬路东检苑小区前与原告才精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往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软组织疾患、鼻骨骨折、头部外伤,原告住院24天,二级护理。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4)第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庆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吉CT34**号夏利出租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请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应予以支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非农业户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无异议。2、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情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无异议。3、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书、用药清单,证明住院病情天数、过程和护理级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无异议。4、医药费票据,证明主张金额为29372.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质证意见为在医保用药范围内赔偿,经我公司审核超医保用药6024元。5、急救车票据200元,出租车票据300元,证明交通费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对急救车票据200元无异议,对出租车票据300元有异议,过高,有部分不是治疗期间的。6、行车证、驾驶证、保险单(强险、商险),证明车辆保险情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无异议7、误工证明、工资表证明,证明原告在打工及误工工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有异议,可心综合商店是否真实存在,无证据证明,工资表无制表人及公司经理签字,无未开资证明。8、复印病历票据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无异议。被告刘庆未提交证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了交强险条款及第三章责任保险条款,证明赔偿限额及范围,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无异议。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费用,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部分由被告刘庆赔偿。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已由交警部门进行了责任划分,即被告刘庆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才精义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其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吉CT34**号夏利出租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20万元,不计免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刘庆赔偿。二、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原告提出的合理赔偿费用,本院应予以保护。1、原告请求医疗费29372.45元,住院医疗费26499.50元,门诊医疗费2872.95元,合计29372.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主张按照医保范围赔偿,因没有提供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天×24天),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请求营养费1400元。原告住院24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因此本院保护原告营养费1200元(50元/天×24天)。1-3项合计31772.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21772.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原告请求误工费6471.00元,原告单位出具了原告误工证明和月工资表,证明原告月工资28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虽然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24天,出院医嘱休息四周,原告误工一个月22天,误工费为5632.20元(2800元/月×1个月+(2800÷21.75)/日×22天],故保护原告误工费5632.2元。5、原告请求护理费2897.96元(120.74元/天×24天),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6、原告请求交通费500、救护车费200元,保险公司认为过高,本院酌情保护500元。4-6项9030.16元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且没有超过保险限额,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7、原告请求复印费65.00元本院予以保护,由被告刘庆赔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才精义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合计19030.14元;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才精义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合计21772.45元,总计40802.59元。二、被告刘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才精义复印费65元。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刘庆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上诉至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拥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