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宋益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益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刑初字第8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益挺,农民。2007年8月4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3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24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3月1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益挺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益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宋益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四联巷1号楼梯口窃得一辆墨绿色自行车,当日18时30分,被告人宋益挺骑该自行车到柏叶西路67号潘某经营的绿佳电动自行车专卖店,以要购买一辆红色创野牌助力车为由,在试车过程中突然加大油门将车开走。后被告人宋益挺驾驶盗窃的助力车在六统二巷附近被抓获。赃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被盗的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项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益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益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益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益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