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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维信与常金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信,常金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信。被执行人常金普。申请执行人张维信与被执行人常金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28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金普长期外出务工,无具体住址,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常金普银行存款,其并无存款。现无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8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玉川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