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杨辉与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卷板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卷板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杨辉。委托代理人杨雄(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灵均律师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长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卷板加工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7号1-2室。负责人陈鸿,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詹志刚(一般授权代理),男,1971年4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诉被告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卷板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辉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严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