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9月8日出生,回族,系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袁某某,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