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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秦赵坡与秦三省、秦赵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赵坡,秦三省,秦赵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秦赵坡,农民。被告秦三省。被告秦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赵坡与被告秦三省、秦赵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赵坡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赵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