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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执减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宋振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振刚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1072号罪犯宋振刚,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了(2011)即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振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减刑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宋振刚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宋振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宋振刚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宋振刚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振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振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陪审员  高媛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