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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诉张中亮、朱和高、唐新林、周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张中亮,朱和高,唐新林,周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负责人:査根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国强,公司员工。被告:张中亮,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朱和高,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唐新林,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周小芳,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诉被告张中亮、朱和高、唐新林、周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