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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韦小强容留、介绍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小强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796号罪犯韦小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家庭住址:重庆市南川市三泉镇马嘴村*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小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1日交付龙岩监狱执行。因罪犯韦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韦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卓炜、助理检察员钟亮,龙岩监狱民警卢婕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韦小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小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一月至二0一四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六分,获得二0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假释缴交罚金8500元。另查明,重庆市南川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韦小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韦小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小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