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前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田瑞香与卞新良、黄骅市鹏宇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瑞香,卞新良,黄骅市鹏宇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前保字第142号申请人田瑞香。被申请人卞新良。被申请人黄骅市鹏宇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自愿以本行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卞新良银行存款50万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卫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仁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