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孙炼与罗永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炼,罗永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孙炼,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罗永赪,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炼与被告罗永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炼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炼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再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