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行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葛大农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行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葛大农。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铭新街鼎丰里15号。法定代表人夏志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人仲裁字(2013)第80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保安服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向葛大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50元。2、案件申请执行费9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限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保安服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