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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唐道霞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滁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唐道霞,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王金龙,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唐道霞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龙在金融机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