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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岳平与闫莉君其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平,张玉兰,唐金龙,闫莉君,程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岳平,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委托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兰,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刘。被告唐金龙,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张玉兰、唐金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莉君,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云岭,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沈民初字第1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岳平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玉兰、被告唐金龙、被告闫莉君、被告程云岭价值299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豆建中审判员  王治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