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岳平与闫莉君其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平,张玉兰,唐金龙,闫莉君,程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岳平,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委托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兰,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刘。被告唐金龙,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张玉兰、唐金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莉君,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云岭,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沈民初字第1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岳平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玉兰、被告唐金龙、被告闫莉君、被告程云岭价值299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豆建中审判员 王治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