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无锡市鑫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鑫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无锡市鑫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月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鑫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