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香、杨娜娜、杨阳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香,杨娜娜,杨阳,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9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香,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娜娜,女,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阳,男,汉族,2003年10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香,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华门街**号天府中心大厦**楼。负责人徐春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川江,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王香、杨娜娜、杨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少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桂蓉代理审判员 蒋兴平代理审判员 孙红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