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6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志富与王洪丽、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富,王洪丽,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625-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富。被执行人王洪丽。被执行人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志富与被执行人王洪丽、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382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王洪丽、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