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晓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宇,女,1983年7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2月1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熊伟,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熊思源,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宇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宇及其辩护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张晓宇通过微信和于某某相识后,谎称自己是某市妇产医院护士,骗取了于某某的信任。2013年6月,被告人张晓宇多次编造买墓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家人有病住院等各种借口向被害人于某某借钱,并谎称卖房子后还款。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晓宇共骗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51700元。案发后,少部分赃款、赃物被收缴返还被害人于某某。2013年6月,被告人张晓宇在某租车公司租来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晓宇向齐某某谎称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是其叔叔的,自己婶子治病需要用钱,欲用该车抵押向被害人齐某某借款,骗取了被害人齐某某的信任。被害人齐某某以该车作抵押借给被告人张晓宇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张晓宇将该款挥霍。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晓宇在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某乙处租来现代iX35汽车。同日,被告人张晓宇向齐某某谎称现代iX35汽车是其亲属的,亲属装修需要用钱,欲用该车抵押向齐某某借款,骗取了齐某某的信任,被害人齐某某以该车作抵押借给被告人张晓宇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张晓宇将该款挥霍。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晓宇在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某乙处租来奥迪Q5牌汽车。次日,被告人张晓宇向齐某某谎称奥迪Q5牌汽车是其亲属的,亲属继续装修需要用钱,欲用该车抵押向齐某某借款,骗取了齐某某的信任,被害人齐某某以该车作抵押借给被告人张晓宇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张晓宇将该款挥霍。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晓宇在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某乙处租来奥迪A6L牌轿车。同日,被告人张晓宇向狄某某谎称奥迪A6L牌轿车是其朋友的,朋友做生意需要用钱,欲用该车抵押向狄某某借款,骗取了狄某某的信任,被害人狄某某以该车作抵押借给被告人张晓宇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张晓宇将该款挥霍。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张晓宇的供述;被害人于某某、齐某某、狄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乙、范某乙、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晓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5起,赃款合计人民币741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没有意见,被告人张晓宇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返还部分赃款,没有前科劣迹,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晓宇的供述;被害人于某某、齐某某、狄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乙、范某乙、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于某某提供的储蓄凭条和汇款收据及转帐凭单、欠条、借款合同、借据、押车借据、机动车查询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于某某银行账单和自行记账单、被告人张晓宇银行账单、马某某银行账单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5起,赃款合计人民币741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晓宇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返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返还部分赃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始至2024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谭凤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