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万帮友与杨太林、郑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帮友,杨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万帮友,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室。委托代理人:何忠,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杨太林,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太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太林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太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杨太林在银行有存款,杨太林之妻郑莉莉在银行也有存款,该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太林、郑莉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