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黄德富申请执行四川省简阳铁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富,四川省简阳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富,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铁厂,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升阳村*组。法定代表人唐德道,厂长。黄德富申请执行四川省简阳铁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德富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43427元,申请执行费5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5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黎明审 判 员 施奇俊代理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