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诉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柳冬与李强、柳艳伍、李继敢、徐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冬,李强,柳艳伍,李继敢,徐新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诉保字第143号申请人柳冬,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强,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柳艳伍,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继敢,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徐新芬,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申请人柳冬与被申请人李强、柳艳伍、李继敢、徐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柳冬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强、柳艳伍、李继敢、徐新芬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柳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强、柳艳伍、李继敢、徐新芬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