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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41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8F01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窈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紫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