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执民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开化县金义活性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开化县金义活性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红。被执行人开化县金义活性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培金。本院在执行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开化县金义活性炭有限公司(2014)衢开执民字第75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化县金义活性炭有限公司被政府关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一时难以实现。截止2014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开化县金义活性炭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982778.75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0元,诉讼费7137.50元,执行费12799.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7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