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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5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折二仁与党大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二仁,党大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383号原告折二仁,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党大仓,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折二仁与被告党大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找到被告送达,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折二仁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二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