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5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折二仁与党大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二仁,党大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383号原告折二仁,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党大仓,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折二仁与被告党大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找到被告送达,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折二仁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二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