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三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与被告马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马志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745号原告:赵丽。委托代理人:杜红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旗,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萍。委托代理人:徐昌平,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丽与被告马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70元)由原告赵丽负担。退还原告35元。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