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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三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与被告马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马志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745号原告:赵丽。委托代理人:杜红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旗,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萍。委托代理人:徐昌平,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丽与被告马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70元)由原告赵丽负担。退还原告35元。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