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董勇科、宗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董勇科,宗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735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诉讼代表人王伟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炳梁。被告董勇科。被告宗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诉被告董勇科、宗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