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中��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强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水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水雄。上诉人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请求,并承诺不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上诉人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及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三、准许上诉人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93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46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2,4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93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465.50元,均由上诉人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耿斌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代理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须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